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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境保护法的五大亮点昙石南属

文章来源:恒润农业网  |  2022-06-28

新《环境保护法》的五大亮点

1月5日消息:创新了立法理念

此次《环境保护法》的修订,确定了立法的四项基本内容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与其它公害、保障公众健康和推进生态文明、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不仅提出生态文明的理念,而且规定了相关的法律制度、机制和责任,以及保障生态文明理念的具体实施。在先进的立法理念指导之下,创新了环境法的基本原则,首次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在对传统的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原则修正的基础之上,明确了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环境优先原则,体现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特点和新趋势,并表明了我国已经具备解决环境问题所需要的经济实力与技术能力,以及党和政府对解决环境问题的决心。

加强了环境保护基础手段

环境保护必须加强基础工作,此项基础工作既包括教育与科技,也包括经济投入与社会支持。此次《环境保护法》修订,特别注重教育手段的加强,如将6月5日确定为环境日,这势必会使得我国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得到进一步提高。同时,环境问题也是一个科技问题,因此,此次《环境保护法》的修订亦十分注重通过以科学研究与技术创新为手段来解决环境问题,从而找到解决问题的抓手。如此法规定,加强环境与健康风险调查研究,加强环境风险评估等。

形成多元环境保护责任体系

新《环境保护法》细化和完善了人大、政府、部门、企业、公众、司法机关等在主体的生态环境防治中的责任。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制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进一步强化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环境质量的责任。同时,增加规定了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并规定了上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对下级部门或工作人员工作监督的责任。新《环境保护法》同时在加强监督方面作出了新规定,规定各级政府应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环境保护工作和及时通报重大环境事件的制度,使政府的环境保护工作接受人大的监督,从而通过人大的监督有效地解决地方政府消极履职问题。在提高公众参与方面,新《环境保护法》中专门设立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一章,规定公民对环境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体现了环境保护的民主性。

此次《环境保护法》修订,授予了环境保护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违法排污设备的查封、扣押权,这对及时解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违法问题意义重大。另外,为了保证监管的实效性,在此次修订中提出了一些协同监管的具体措施,譬如对于环境污染企业,供水部门可停止供水,土地管理部门可禁止向其提供土地,银行则不得给予其授信,进出口管理部门不得给予其出口配额,证券监管部门可限制其上市或已经上市的不得继续融资等。这一系列的措施将不仅有利于促进企业实行绿色生产、清洁生产,也有利于地区经济结构大调整。此次修订在借鉴了《水污染防治法》立法经验的基础之上,对于只重视经济增长而忽视环境保护的地方政府,规定了区域限批制度,即对环境污染严重的地区,可以暂停审批其环境影响报告书,限制其进一步发展,用限制发展的措施来倒逼地方政府解决区域性的环境问题,倒逼相关企业解决其企业内部的环境问题。另外,对于区域规划未进行环评而开始建设的,新法也作了措施规定。

加强了环境保护监管力度

方面加强了法律责任的严厉性,让《环境保护法》成为了新中国历史上最严厉的部门基础法之一。一是对4种情况规定了行政拘留措施。如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就擅自开工建设的污染项目,对其负责人予以行政拘留;对于偷排、暗排的企业,对其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予以行政拘留;对于隐报、瞒报或篡改排污数据的企业责任人予以行政拘留;对于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相关人员亦可予以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措施的采用具有极大的威慑力,将对推卸责任的企业起到有效的威慑作用。二是针对发生重大环境违法事件的地方政府分管领导及环境监管机关的主要负责人,设立了引咎辞职制度。即对于那些因监管缺位、越位、不到位,以及其他一些环境行政违法行为而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地方政府或环境监管机关的相关领导,责令其引咎辞职,从而通过与其政治前途挂钩的做法促使其忠实地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三是对企业规定了按日计罚的措施,即对于那些责令其限期整改却屡教不改的企业,从责令之日起按日计算罚款,并且鼓励各地方按照地方实际设定罚款的数额,可见罚款上不封顶。这种严厉的制裁措施有利于遏制那些心存侥幸的企业的侥幸心理,并解决违法成本低而守法成本高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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