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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关于开展2016年农药市场监督抽查的通知小风毛菊

文章来源:恒润农业网  |  2022-06-28

[重庆]关于开展2016年农药市场监督抽查的通知

万州区、涪陵区、永川区、江津区、璧山区、南川区、潼南县、开县农委,市农药检定所,市农业行政执法总队:

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药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农办农〔2016〕7号)的总体部署,我委将开展农药专项整治行动,强化农药质量监督抽查,请你单位组织农业执法机构具体承担2016年农药市场监督抽查的有关工作,并按要求组织实施。

一、职责分工

全年抽查样品220个。其中,重庆市农药检定所抽取20个样品,万州区、涪陵区、永川区、江津区、璧山区、南川区、潼南区、开县各抽取25个样品。各区县所抽样品中,农业部重点抽查企业产品占70%,全部在乡镇(村)的农药经销门店抽取农药样品。

二、抽查方式及产品

采取例行抽查与重点抽查、专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抽查2015年1月1日以后生产的农药产品。

(一)例行抽查。结合农业生产用药情况,随机抽查当地农业生产使用的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等。

(二)重点抽查。抽查农业部重点抽查企业的农药产品,名单另行寄发。

(三)专项抽查。随机抽查生物农药和烟剂产品,重点检测是否违规添加未经登记的农药成分。

三、抽样时间

市农药检定所集中在4-10月对农药批发点和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抽查,其他各区县在4-9月份结合本地农业生产用药高峰或农药销售旺季对乡镇农药经销网点进行监督抽查。

四、工作要求

(一)抽样要求。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人。抽样前应向被抽查企业(经营者)出示有关抽检的文件和抽检人员有效证件,说明有关情况。样品可以在市场抽取,也可以在生产企业成品仓库抽取(仅限于市农药检定所)。在企业仓库抽取的,应当是附有合格证的成品。在市场抽取的,应当查验其库存数量和进货来源,并在抽样单上记录。抽样人员要认真填写统一的抽样单,内容必须与所抽产品标签内容一致。填好的抽样单应当有抽样人员和被抽查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在抽样单上盖公章的,应在抽样单上注明,由当地执法人员签字见证。

(二)样品确认。对从市场上抽取的样品,市农药检定所应向标签上标称的生产企业发出《农药监督抽查产品确认通知书》(格式见附件1),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确认。对逾期不予回复的,视为标称企业已确认产品是该企业生产。对标称企业书面确认不属于其产品,且经营者不能出具合法进货凭证的,当地农业部门应对被抽查单位按涉嫌经营假农药立案调查。

(三)样品检测。依据相应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农药登记核准的产品化学资料或企业标准对农药产品质量进行检测。执行农药登记核准的产品化学资料或企业标准的,应当向所检查产品的生产企业索取,索取有困难的,请生产企业所在的省级农药检定(管理)机构协助。

检测项目除检测有效成分含量外,还应当检测与人畜、农产品质量或环境安全密切相关的质量控制项目,检测是否含有其他农药成分,特别要检测是否违规隐性添加禁限用农药成分。

(四)结果确认。对农药质量不合格的产品,市农药检定所应当及时用邮政特快专递向标签上标称的农药生产企业和被抽查单位发出《农药监督抽查结果确认通知书》(格式见附件2),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确认。对收到通知书而逾期不予回复的,视为认可抽查结果。标签标称生产企业或被抽查单位对监督抽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监督抽查结果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提出复检申请,说明复检理由,同时抄送抽查单位、承检或判定工作的农药检定(管理)机构。复检采用封存备用样品,由农业部委托的检测机构承担。

(五)结果处理。在完成监督抽查结果确认手续后,对监督抽查质量不合格产品,市农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依法组织立案查处,或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查处。对其他省(区、市)生产的产品,在对经营者依法查处的同时,通知产地所在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同调查或查处涉嫌违法生产者(格式见附件3)。对生产假劣农药情节严重的,由市农委报请农业部吊销其产品登记证,提请有关部门吊销其生产许可证或者生产批准文件。

(六)结果上报。监督抽查结果分两批报送市农委、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报送时间分别为6月15日前、10月15日前,监督抽查结果应当包括监督抽查总结、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格式见附件4)、标称生产企业确认假冒其产品信息、拒绝接受监督抽查企业名单、企业提出异议及复检的处理情况等。监督抽查结果处理情况分两批报送市农委、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和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报送时间分别为7月底、11月底,监督抽查结果处理情况应当包括查处情况总结及分析、查处情况汇总表(格式见附件5)、不合格企业整改复查情况等。

(七)工作职责。市农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全面负责农药监督抽查工作的组织协调,抽样、检测、确认、技术指导、检测结果汇总上报等工作由市农药检定所负责,对质量不合格产品案件的处置处罚以及处理情况上报由市农业行政执法总队负责。

各承担单位要密切配合,及时沟通协调,互通有无,务必在规定时间完成抽检任务,按时上报相关材料。

附件:1.农药监督抽查产品确认通知书(样本)

2.农药监督抽查结果确认通知书(样本)

3.农药监督抽查协查通知书(样本)

4.农药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

5.农药监督抽查查处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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