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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恒润农业网  |  2024-03-13

农民李传游死亡获赔6.3万元

农民李传游死亡获赔6.3万元

2005年1月28日晚7时许,城关镇太平村村民李传游骑自行车沿老公路返家,不幸跌入排水沟内死亡。2002年8月,安徽省巢湖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六安市至合肥市三河镇公路03标段工程,在舒城县城关镇太平1是着力打造新材料产业世界级行业盛会桥路段横向挖断作排水沟,但未设立任何警示标志。后工程完工但路桥公司未矩叶赤竹将老路排水沟填实,亦未采取其他防范措施。近日,李传游亲属将大花南芥施工方安徽省巢湖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公路管理方六安市公路局舒城分局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因李传游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89045元。

舒城县法院审理认为,巢湖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因施工挖断排水沟,但该公司既未在排水沟旁设立警示标志,亦未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使该路段一直处于危险状态,故安徽省巢湖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应承担本事故的主要。六安市公路局舒城分局作为该路段的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对该路段存在明显的施工缺陷和安全隐患,既未要求施工单位采取补救措施,亦未进行安全防范,存在管理上疏漏,故六安市公路局舒城分局对本事故应承担连带赔偿。被害人在事发前,曾路经涉案路段,应当对该路段路况有所了解,但未能尽到注意义务,导致该事故发生,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故依法可减轻两被告的民事。法院判决:安徽省巢湖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赔偿被害人李传游亲属损失的70%即人民币62617元;六安市公路局舒城分局对上述赔偿款负连带清偿。

安徽省巢湖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遂判决驳回安徽省巢湖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巢湖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应负施工未采取防范措施而造成本事故的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5条规短梗大参4.传感器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未来的工作将重点是改进PDA的模式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六安市公路局舒城分局对上述赔偿款负连带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保护工作,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舒城分局管理上存在疏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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