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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恒润农业网  |  2022-06-29

安徽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安徽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委、监察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严防套取培训补助资金,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5〕1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农委、省监察厅对《安徽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补助资金实施细则(塑料吹膜机生产厂家理解的“创新”的含义试行)》(财农〔2004〕354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安徽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补助资金报账申请书

二○○五年六月二日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培训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5〕18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培训补助资金是中央、省、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县”)财政设立的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开展短期非农职业技能培训的专项资金。在开展技能培训的同时,辅助开展基本权益保护、法律知识、城市生活基本常识、寻找就业岗位等引导性培训和宣传。

第三条 培训补助资金用于对受培训农民的学费补助,或对培训机构因降低收费标准而给予的补助。

第四条 培训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省财政和市、县财政共同承担。补助标准按人均250元确定。根据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办公室(以下简称“阳光工程办公室”)确定的项目县示范性培训任务,每培训一人,中央财政、省财政各补助100元;合肥、芜湖、蚌埠、安庆、马鞍山、淮南、淮北、铜陵市财政补助不低于30元,所辖县财政补助不低于20元;黄山、宣城、池州、巢湖、六安、滁州、宿州、阜阳、亳州市财政补助不低于20元,所辖县财政补助不低于30元。培训补助资金重点投向农村劳动力输出大县、产粮大县、革命老区、贫困地区。不同的专业(工种)及培训内容、培训时间补助标准应不同(另行发文)。

第五条 培训补助资金使用以农民直接受益为原则,主要以“打卡”、现金或培训券形式直接补贴给受培训农民,也可以通过降低收费标准的方式补贴给培训机构。

第六条 培训机构须经县阳光工程办公室公开招标确定;收费标准须经县阳光工程办公室统一报当地物价、财政部门,按照本地前3-5年培训收费的平均水平核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短期培训时间一般为15-90天,具体培训时间由培训机构根据工种的不同确定,培训计划应报县阳光工程办公室审定并备案。<高山碱茅/p>

第八条 培训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转移到非农领域就业为目标,培训机构应保证受培训农民充分转移就业。转移就业率应达80%以上,用人单位与农民签订的劳务合同期限不低于3个月。

第九条 培训补助资金只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前的技能培训给予补助,在岗培训的补助不在本管理办法之内。

第二章 资金申报

第十条 由县人民政府申请,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并承诺配套资金后,向省申报农村劳动力转移示范性培训任务和培训资金。省根据各县的申报情况,并结合各县农村劳动力富余情况、培训工作开展情况、资金安排情况等,下达各县农村劳动力转移示范性培训任务和培训补助资金。各县将确定的培训机构、培训任务安排情况报省阳光工程办公室备案。各县要保证完成省下达的示范性培训任务。

第十一条 采取降低收费标准方式的,由培训机构凭与县阳光工程办公室签订的项目合同书、经培训考核合格并由农民签名的培训台账、收带唇兰费凭证等有关材料,经县阳积极对接国家新材料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新材料测试评价平台光工程办公室审核确认后,到县级财政部门申报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 采取“打卡”方式的,由培训机构提供项目合同书、经培训考核合格并由农民签名的培训台账、受训农民全额交费凭证等有关材料,经县阳光工程办公室审核确认后,县级财政部门直接将培训补助资金划入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受训农民的“银行卡”。

第十三条 采取培训券补助方式的,县财政部门或县阳光工程办公室直接将培训券发给受培训农民,由农民自主选择经招标认定的培训机构并作为培训学费交到培训机构。培训机构凭培训券、收费凭证和受训农民考核合格并由农民签字的培训台账等有关材料,经县阳光工程办公室审核确认后,到县级财政部门申报补助资金。培训券要实行实名制,不得转让使用。

第十四条 经授权提供全国性的引导性培训和宣传资料的机构,向省农委提出资金申请,由省农委对其成本费用进行审核后报农业部审批。

第三章 资金拨付和使用

第十五条 中央财政、省财政对项目县的补助资金,由财政按省管县财政体制下拨。市、县级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须在中央、省财政补助资金下拨前先行到位。鱼能够从筛下面游过各级财政补助资金补贴给受训农民或培训机构,不切块给各部门使用。

第十六条 培训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培训机构的基本建设、培训条件改善和技能资格鉴定开支等。

第十七条 培训补助资金必须足额用于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实际执行中如有资金结余,用于扩大培训规模。扩大培训人数逐级报省阳光工程办公室和省财政厅审核确定。

第十八条 培训项目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安排。市、县级项目工作经费可从县级配套经费中适当安排(另行发文),也可另外安排,但不得从中央和省补助资金中安排。

第十九条 县级财政部门收到培训机构的资金申请报告及经县级阳光工程办公室审核确认的本细则第十一、十三条所要求的有关材料,经审核无误后,15个工作日内向培训机构拨付补助资金。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培七指报春训机构不得因财政给予补助而借机提高收费标准,增加受培训农民的学费负担。

第二十一条 培训项目严格实行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项目县财政部门要设立培训补助资金专账。

培训补助资金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县阳光工程办公室对每期培训班的开班、班中、结束时必须分别进行检查核实。每班结束后,由县阳光工程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参与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第二十二条 圆叶荚蒾建立项目公示制度。县级阳光工程办公室要对培训机构、培训任务、培训内容、受训人员、收费标准、资金补助及使用、转移就业等情况在有关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第二十三条 培训机构要建立农民培训台账和农民转移就业台账,提供用工单位用工证明等有关材料,报县财政部门和县阳光工程办公室备案、备查。对没有达到本办法第八条相关要求的培训机构,将取消下年度参与申报“阳光工程”项目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四条 受培训农民领取培训补助现金、培训券或 “打卡”时,要登记身份证号和联系,并要签名。

第二十五条 项目县应于次年1月底要对上年培训工作的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认真总结,经市汇总后于2月15日前上报省阳光工程办公室和省财政厅。

第二十六条 各级阳光工程办公室要设立举报,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对发生重大恶性事件(事故)、被单位曝光及来人、来信、来电举报的有关事项,各级阳光工程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查证落实举报事项,并将处理结果在15日内报上级阳光工程办公室。省阳光工程办公室举报为:0551-。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培训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等有关部门做好审计、检查、稽查工作。

第二十八条 对培训机构骗取、套取培训补助资金的行为,由同级阳光工程办公室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严肃处理。对公办的,给予负有领导的人员和直接人政纪处分;对民办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会同有关部门吊销《办学许可证》,并取消培训基地的资格;同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处理结果通过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直接人的法律。

第二十九条 对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截留、挪用、贪污培训补助资金及参与培训机构骗取、套取培训补助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作出处理,并给予有关负责人政纪处分和在全省通报。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各县根据本实施细则,制订具体细则,并报省财政厅和省阳光工程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安徽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补助资金实施细则(试行)》(财农〔2004〕354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安徽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补助资金报账申请书

县名: 编号(由县财政局编写):

培训券面额张数: 元 张; 元 张; 元 张。共计 张。

培训项目完成情况: 结业 人; 就业 人;就业率 %。

申请报账金额:¥ 元; 大写:人民币 拾 万 仟 佰 拾元整

财政核实金额:¥ 元; 大写:人民币 拾 万 仟 佰 拾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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